(2017)青02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懿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王旭鹏,党富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1行初1号原告杨毅,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枫林绿洲小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民和县川垣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惠民,该局局长。第三人王旭鹏,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现住该局宿舍。第三人党富蓉,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20日,现住民和县川垣新区金鼎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杨承媛,青海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要求撤销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6月18日给第三人王旭鹏、党富蓉颁发的民房权证民和字第18410、1841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秀红审 判 员 周 成 德代理审判员 马 登 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应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