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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岳桂花与王富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桂花,王富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岳桂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富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桂花与被执行人王富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富锁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晋CG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富锁所有的车牌号为晋CGXX**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王富锁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铁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