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