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玉柱、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柱,丁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柱,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建筑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玉柱与被执行人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丁玉龙欠申请执行人丁玉柱工资款70000元,在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丁玉龙支付工程款后,被执行人丁玉龙在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数额内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丁玉柱的工资款70000元;如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丁玉柱工资款70000元则余款由被执行人丁玉龙另行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丁玉柱。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