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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二虎、李喜莲与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庙圪堵村村民委员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虎,李喜莲,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庙圪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徐二虎,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申请执行人李喜莲,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庙圪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庙圪堵村。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徐二虎、李喜莲申请执行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庙圪堵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7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向明审 判 员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