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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常玉环与邢玉华、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环,邢玉华,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285号原告:常玉环,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邢玉华,男,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1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玉环与被告邢玉华、被告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常玉环诉称,原告与被告邢玉华经被告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介,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邢玉华所有的坐落河北区锦江南里51-405-406号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邢玉华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并向被告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评估费,合计335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同时约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去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期限临近被告邢玉华虽经中介方催告,均表示不同意去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要求原告全款方式给付房款,否则不再出售该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邢玉华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评估费,合计3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邢玉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东区和睦北道和静里四条9号增9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屋坐落地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地以及被告天津市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行政区划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邢玉华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邢玉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邢玉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