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欣与洛阳泽彤实业有限公司、梅兴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欣,洛阳泽彤实业有限公司,梅兴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708号原告:焦欣,女,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洛阳泽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五十三号街坊名仕嘉园10幢103。法定代表人:赵国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梅兴立,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焦欣与被告洛阳泽彤实业有限公司、梅兴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焦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