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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1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判决结果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2012年8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刘某某、董某某、凡某某(三人均已判决)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本市高新区华贯路与科海路交汇处建设工地,盗窃5台水泵、50米电缆线。经价格鉴定,涉案水泵、电缆线分别价值人民币3280元、240元。后该等将赃物销赃后得款分肥挥霍。2012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刘某某、董某某、凡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本市高新区规划东17号线建设工地,盗窃10平方铁模板、1千余斤钢筋及30斤铁钉。经价格鉴定,涉案铁模板、铁钉分别价值人民币1600元、90元。案发后铁钉被追回,该等将其他赃物销赃后分肥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秦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山东省兰陵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