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月霞与张福申、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霞,张福申,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侯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964号原告:王月霞,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申,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福申。被告:侯万福,男,1962年8月20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王月霞与被告张福申、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侯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月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计11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月霞负担。审判长 赵伟锋审判员 成艳红审判员 倪新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