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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灵草、赵春生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草,赵春生,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灵草,身份证号码6301021951********,女,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号*号楼***室。申请执行人赵春生,身份证号码6301021949********,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7320-8,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仲,身份证号码6301031954********,男,满族,1954年12月18日出生,原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9号361室。张灵草、赵春生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灵草、赵春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50000元,逾期以欠付款项为基数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88700元,减半收取44350元由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负担,余44350元退还原告张灵草、赵春生;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灵草、赵春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经查询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为乙方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自己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的房产抵偿欠乙方的债务。抵债房产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幢1单元现如意典当公司使用的商铺,乙方于2013年1月已实际占有了该商铺,并进行经营活动。甲方提供的这一部分抵债财产,乙方经调查了解,具体现状是该商铺临街前半部分营业厅系甲方在施工中改变原设计图纸的部分,后半部分工作间系甲方抵押在他人名下的财产。故该商铺需要甲方做好抵债条件的工作。甲方提供抵债财产的第二部分是泰和祥花园第1幢7单元3-210号商铺,房屋代码为20273490,合同编号为Y20127062,面积为31.66平方米。甲乙双方已于2013年2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处于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封状态。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抓紧完成解押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将其过户在乙方名下。甲方承诺进一步抓紧原设计图纸的变更申报工作,将现一楼商铺前半部分变更为可以预售和登记的商铺,并保证在2017年12月底以前,为乙方办理和交付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即将泰和祥花园第1幢7单元3-210号商铺实物交付乙方。本协议所列抵债财产金额的计算,一楼商铺面积约126平方米(暂定),最终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核算,抵债金额以每平方米5万元计算,计630万元。三楼商铺31.6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1万元计算,为348260元,两项抵债物价值合计6648260元。抵偿甲方欠乙方的债务6648260元。实物和房产证交付乙方后,从甲方欠乙方的总债务中扣除”。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自己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的房产抵偿欠乙方的债务。新增加的抵债财产是:如意典当现在使用商铺南面隔壁的商铺仓库(详见2013年1月23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图)。新增加的商铺仓库,甲方已装修,但属于施工中改变原设计图纸的部分。甲方承诺抓紧原设计图纸的变更申报工作,将其变更为可以预售和登记的商铺仓库,并保证于2017年12月底以前,为乙方办理和交付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本补充协议所列新增抵债财产金额的计算,商铺仓库面积约52平方米(暂定),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核算。抵债金额以每平方米3万元计算,计156万元。抵偿甲方欠乙方的债务156万元。”协议签订后,因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报备手续所需期限无法确定,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