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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慧琴与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琴,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慧琴.被执行人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国秀。申请执行人刘慧琴与被执行人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冀08承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慧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承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