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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蕾与肖嫦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肖嫦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70号原告:陈蕾,女,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肖嫦珍,女,成年,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蕾与被告肖嫦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收到被告退还的租赁押金400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