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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源与李续建设工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续,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李续,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续。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70号内21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崔姗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工业集团中区建业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有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婕,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续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源公司)、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被上诉人秦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被上诉人航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王梦婕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1808元,退还上诉人李续。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