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李永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永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18号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西街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4319914779G。法定代表人:衡占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永建,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2574155K。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芝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