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454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454号申请人某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轮候查封王某某名下夫妻共有房产。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处置车辆。4、被执行人确无还款能力,其表示等房屋拆迁后,用拆迁款进行还款,申请人表示认可。5、将王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被执行人确无还款能力,其表示等房屋拆迁后,用拆迁款进行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