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刘永学,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学,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7号原告:刘永学,男,1966年5月8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法定代表人:徐贵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学与被告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永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原告刘永学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