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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刘永学,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学,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7号原告:刘永学,男,1966年5月8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法定代表人:徐贵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煜,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学与被告柳河县五道沟林木种子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永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原告刘永学负担。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