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263号原告: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1836278Y。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经理。被告: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161283283B。法定代表人:樊玉民,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小霞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代理审理员袁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