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承仁与王洪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仁,王洪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327号原告:金承仁,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湖、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霖,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承仁诉被告王洪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承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承仁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