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廷英刘西奎、刘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廷英,刘西奎,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珙执字第36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张明华,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廖廷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廷英,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XX公寓二楼商业用房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XX公寓二楼商业用房的所有租金收入,直至扣清本案的标的款及利息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孟 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