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982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4号103-1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404。负责人:吴连仲。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帝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保全费1104元,共计24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