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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张申、吴品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张申,吴品品,杨利明,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23号原告赵建军,男,生于1970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申,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维松、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品品,女,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杨利明,男,成年,住中牟县。被告张丽,女,成年,住址同上。原告赵建军与被告张申、吴品品、杨利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吴品品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城西区东润朗郡小区8号楼1单元1302室房屋(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并以段梅萍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翠鸣园北、滨河路东水岸鑫城立体叠家C-6号楼2-1305号房屋(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吴品品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城西区东润朗郡小区8号楼1单元1302室房屋(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段梅萍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翠鸣园北、滨河路东水岸鑫城立体叠家C-6号楼2-1305号房屋(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