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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078戴锡坤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锡坤,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078号原告:戴锡坤,男,195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浓,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该公司股东。原告戴锡坤与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嵘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锡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锡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惠嵘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惠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于2012年3月进入惠嵘公司做电工工作,2015年4月辞职离开公司。2015年4月27日公司出具离职工资结算单确认结欠其工资7950元,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惠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戴锡坤为惠嵘公司提供劳务。2015年4月27日,惠嵘公司向戴锡坤出具离职工资结算单一张,载明“戴锡坤(劳动者):由于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现将离职工资结算如下:2015年3、4月未发放工资7950元。双方确认无误。”落款处有戴锡坤的签名,并加盖有惠嵘公司公章。后戴锡坤即离开公司,催讨上述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欠薪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戴锡坤为惠嵘公司提供劳务,惠嵘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戴锡坤主张的劳务报酬有惠嵘公司出具的离职工资结算单佐证,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离职工资结算单的真实性及戴锡坤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戴锡坤要求惠嵘公司支付劳务报酬795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戴锡坤劳务报酬79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惠嵘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戴锡坤预付,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应负担部分迳付戴锡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边 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