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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齐平、胥宝安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平,胥宝安,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齐平,男,195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胥宝安,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赵哈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齐平、胥宝安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欠款68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在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770000元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树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