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田某在德惠市五道街吉地华府小区盗窃尹某家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内含五块电瓶。后因电动车电瓶没电,被半路丢弃在德惠市三中央街与四道街交汇处。被告人田某窃取电动车内三块电瓶后在德惠市五道街鑫发废品收购站卖掉。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福田五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珠峰龙牌180型电瓶价值人民币263元、四块豫光牌140型电瓶价值人民币950元,共计人民币4913元。案发后,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被尹某找回,被盗电瓶返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田某在德惠市龙德盛世城一超市前盗窃闫某家宏美达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该车田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德惠市五道街鑫发废品收购站。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宏美达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宏美达电动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田某在德惠市三道街博宇星元歌厅对面盗窃郭某家金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在盗窃后,田某驾驶该车辆被车主等人当场抓获。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金想牌电动三轮车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闫某、郭某的陈述,证人屈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