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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亮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3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和县,暂住杭州市下城区。200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107号刑事��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金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金亮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王金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金亮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金亮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亮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祖峰审判员  蒋科宇代理审��员郑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勋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