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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周全红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全红,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竹县看守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全红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兰某1驾驶车牌为川S9XX**豪爵牌摩托车,停在大竹县某某镇某某店外等客跑“摩的”。后被告人周全红找到被害人兰某1,让被害人兰某1将其拉到某某学校。被害人兰某1在被告人周全红的要求下将被告人周全红拉到某某学校连接某某干道的断头路处,被告人周全红下车后突然将被害人兰某1车钥匙拔出,用拳头、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兰某1现金6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23日19时,被告人周全红在大竹县某某镇某某广场附近找到跑“摩的”的被害人肖某1,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1骗至某某学校连接某某干道的断头路处,使用语言威胁让被害人肖某1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后将被害人肖某1身上的60余元抢走后,被告人周全红因嫌钱少就欲砸被害人肖某1的摩托车,被害人肖某1见状就使用头盔进行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告人周全红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肖某1的左手腕砍伤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13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检验人肖某1因外伤致左腕部刀砍伤、外伤性尺神经及背侧皮支、尺动脉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全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1、肖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2、兰某12、陈某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集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达市公(DNA)鉴字[2017]38号DNA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周全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两次抢劫他人钱财,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全红抢劫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全红抢劫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全红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周全红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全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全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全红退赔二被害人被抢的人民币12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毅人民陪审员  赵维人民陪审员  熊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蕾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