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建与李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李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1871号原告:罗建,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芬,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源,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健龙,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建与被告李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李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健龙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罗建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祥源家具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待遇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合共290694.88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6]15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根据罗建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显示,祥源家具公司未在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罗建与祥源家具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委决定不予受理。罗建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源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00元、一次性赔偿金246288元、误工费2420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佛山市祥源家具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罗建于2016年4月26日到李源处从事大理石打磨工作。2016年6月5日上午12时左右,罗建在工作时,由于砂轮片脱落致左眼受伤。罗建于2016年6月6日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6月17日出院,所花医疗费6207.80元由李源支付。本院委托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罗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后者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佛劳鉴(禅)【2017】2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罗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确认罗建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罗建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检查图像报告单、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专页、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清单,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检查报告单。3、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法源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4、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不予受理通知书。5、祥源家具公司生产单。6、汤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证明。7、王能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8、符美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9、光盘及其文字版、申请书。二、李源未提交证据。三、本院委托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罗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后者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佛劳鉴(禅)【2017】2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本案立案时,本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并要求罗建预交案件受理费937元。罗建在开庭时明确其请求的是劳动争议中的非法用工关系,其请求的依据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结合罗建人诉请及上述表述,本院已告知双方本案的案由为劳动争议,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上述案由本院免收诉讼费,所以罗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7元予以退还。关于仲裁前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罗建申请仲裁时,请求裁决祥源家具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待遇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罗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源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根据罗建的陈述,李源与祥源家具公司存在不可分性;罗建的仲裁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均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不可分性,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审理。关于非法用工关系问题。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罗建认为李源以佛山市祥源家具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对外交易,而该公司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因此本案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李源认为其没有以佛山市祥源家具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也没有以该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其公司不叫佛山市祥源家具公司,公司里面没有挂招牌或挂“佛山市祥源家具公司的”字样,但其公司为了业务方便,有时候会对外使用“祥源家具公司”字样的业务往来出货单给客户。由于李源自认其为了业务方便,有时候会对外使用“祥源家具公司”字样的业务往来出货单给客户,结合罗建提供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本院认定双方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罗建住院治疗11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770元(70元/天×11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罗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其请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罗建只在佛山市治疗,且没有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票据,其请求交通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司法鉴定费不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罗建被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4倍。2015年佛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51元/月,罗建请求以61572元/年计算一次性赔偿金,依法应予准许。罗建的一次性赔偿金为246288元(61572元/年×4年)。罗建在开庭时认为李源此前多支付医疗费用2200元,并同意扣减,因此李源仍应支付罗建一次性赔偿金244088元。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70元;被告李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建一次性赔偿金244088元;驳回原告罗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原告罗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