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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春来、胡小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丛春来,胡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丛春来,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胡小霞,女,1981年12月26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春来、胡小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8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