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爱琴与刘志然、刘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琴,刘志然,刘海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216号原告:马爱琴,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然,男,199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刘海宾,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马爱琴与被告刘志燃、刘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因伤残未达到鉴定条件,原告马爱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马爱琴负担。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