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庄世聪与张双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755号原告:庄世聪,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张进玉,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忍,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庄世聪与被告张双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世聪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庄世聪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