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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广元与冯广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广勇,丁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广勇(又名冯广永),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棣,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广元,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再审申请人冯广勇因与被申请人丁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广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