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玲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玲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684号原告:潘玲玲,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代理人:杨杰,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0086691798Y1-1。负责人:于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玲玲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潘玲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玲玲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