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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蔡连根、康茶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根,康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蔡连根,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康茶生,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47487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74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林审 判 员  陈桂根代理审判员  聂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涌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