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穆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张某1,穆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7民初1859号原告穆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艳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穆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2016您3月7日结婚,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个男孩叫张某2,孩子出生以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外出半夜回家,给原告生气,辱骂原告,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过夫妻生活。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3、原告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4、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处、两部车、空调两台、冰箱一台,共同分割。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不让原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原告的意见被告都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3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55吋彩色电视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上述财产在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小产权房内。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于太康县师庄梦××小区××单元××楼东户(146平方米)小产权房屋(合同登记在张某1名下)一套及空调两台、冰箱一台、豫P×××××飞度轿车一辆、豫P×××××绅宝轿车一辆,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穆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海尔55吋彩色电视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太康县师庄梦里水乡小区一幢一单元9楼东户(146平方米)小产权房屋(合同登记在张某1名下)一套及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豫P×××××飞度轿车一辆,豫P×××××绅宝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给被告房产价款1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