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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与马维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马维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236号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中英,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维平,男,汉族,年龄不详,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与被告马维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