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孝文与郑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孝文,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孝文,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文登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福,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朱孝文与被申请人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7)庆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黑122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郑福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福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福撤回起诉;撤销本院(1997)庆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郑福负担。审判长 司丙飞审判员 董初春审判员 姜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