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与陈文华、江门市恒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陈文华,江门市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271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46号106至111、二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406M。负责人:林飞,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阳,该银行职员。被告:陈文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安泽路*号125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76406679J。法定代表人:欧阳咏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诉被告陈文华、江门市恒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64.72元减半收取计2882.36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惠冰人民陪审员 李德盛人民陪审员 陈志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