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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汉清与朱雪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清,朱雪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786号原告:杨汉清,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朱雪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杨汉清诉被告朱雪芳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汉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汉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