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汉清与朱雪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清,朱雪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786号原告:杨汉清,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朱雪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杨汉清诉被告朱雪芳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汉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汉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