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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臻旺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湖南臻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臻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芳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杰,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臻旺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被上诉人湖南臻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芳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该公司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阳县正发鞋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