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何文武、庞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何文武,庞晖,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2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新华路194号。负责人:陆汉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世涛,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创,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文武,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告:庞晖,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21层19单位。法定代表人:赖锋,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畹婕人民陪审员 骆幼良人民陪审员 利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