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善雨与孟进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雨,孟进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823号原告:朱善雨,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孟进站,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朱善雨诉被告孟进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朱善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进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善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善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善雨负担。审判员 侯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