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晓柯与任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柯,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任子龙,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王晓柯与任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柯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结案证明,同意被执行人任子龙按照(2016)豫04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