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晓柯与任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柯,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任子龙,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王晓柯与任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柯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结案证明,同意被执行人任子龙按照(2016)豫04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