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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7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