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7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