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孔德现、张洪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现,张洪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孙俊卿,原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83号申请执行人:孔德现,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张洪雪,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被执行人:孙俊卿,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原鹏宇,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孔德现、张洪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孙俊卿、原鹏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德现、张洪雪放弃了对被执行人孙俊卿、原鹏宇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0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