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晋雄与石智强、苏治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雄,苏治宽,石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晋雄,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外盘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被执行人苏治宽,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经纬公寓楼。被执行人石智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曰陶亥东街二号坊人,现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治宽、石智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治宽在中国银行00000154051247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波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