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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龙雨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雨,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吴龙雨,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向楠,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龙雨与被执行人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20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李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