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龙雨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雨,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吴龙雨,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向楠,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龙雨与被执行人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20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李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