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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王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434号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316683541。法定代表人:张方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国际茶城工业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9738342-6。法定代表人:潘满正。被告:王胜利,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绿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