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余利群、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利群,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姚国强,周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利群,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4号阳光绿水江南之星1幢107号,组织机构代码09316259-3。法定代表人:李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审第三人:周志刚,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余利群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璟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姚国强、原审第三人周志刚追偿权纠纷一��,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利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鲍武樱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谢慧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