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林惠光、蒋小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林惠光,蒋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南路41幢。主要负责人:梁志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市民广场南北向4号。法定代表人:林惠光。被执行人:林惠光,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号南天豪庭**座***房。被执行人:蒋小恒,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河边**栋***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佳公司)、林惠光、蒋小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兑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