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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7113号深圳市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11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大道路与创业路交汇处海王大厦写字楼2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8446。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湖大街207号J栋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0677W。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66528.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528.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德彪 关注公众号“”